



为延伸司法服务触角,强化“审理一案、教育一片”的法治效果,近日,广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“搬”到群众“家门口”,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案,被告人所在社区70余名居民现场旁听了庭审。
基本案情:“无证驾驶”+“醉驾”
2025年3月10日22时56分许,被告人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,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家门前的路边驶出,其车头左侧与陆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右侧发生剐蹭,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柏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,仍在现场等候处理,随后被出警民警查获。到案后,柏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经鉴定,抽血送检的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4.33mg/100ml。交警部门认定,柏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。案发后,柏某某积极赔偿了对方当事人的损失。
庭审纪实:规范审判显权威
庭审过程庄严肃穆,法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,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,并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。被告人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,当庭表示认罪认罚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当庭宣判:被告人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

普法宣讲:以案释法强意识
庭审结束后,主审法官结合本案,深入剖析了醉酒驾驶行为对个人、家庭及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,引导群众深刻认识酒驾的法律后果。此外,法官还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辖区内高发案件进行了普法宣讲,为现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【危险驾驶罪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:
(一)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
(二)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
(三)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
(四)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、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(来源:广南县人民法院)
(编辑:张荣涛 美编:向传帅 二审:关韦伟 终审:徐昌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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